洛阳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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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

  2024年11月11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00元★★★。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伊川县某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万元。

  2024年7月11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栾川县某龙液化气站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

  2024年4月2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重瓶中★★,5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个未标注制造日期,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且7个涉案重瓶充装前后均未做检查记录,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1月22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伊川县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餐饮单位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瓶★★。经查★★★,该气瓶由伊川某民燃气有限公司充装配送。2020年,伊川某民燃气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50KG气液双相瓶★,该公司一直为此批气瓶充装★★★,未办理过使用登记,属于非自有产权气瓶。

  13日上午,洛阳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伊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13日上午,洛阳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7月15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导线布线安装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行购进电动自行车车架和配套电池组装成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